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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6号)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4-06-30 04:49:26

  米乐M6官方入口米乐M6官方入口《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维护商标代理秩序,保障委托人及商标代理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组织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

  第四条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第五条商标代理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八条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及时准确地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商标代理服务,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十二条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商标代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十三条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第十四条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者用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组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六条被处罚的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